宁波大学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文件
建工政〔2009〕11号
宁波大学“北仑房产”助学基金实施办法
(试行)
宁波大学91届毕业生、现北仑房产董事长
第一条 宁波大学“北仑房产”助学基金总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分5年实施,每年1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宁波大学“北仑房产”助学基金,分设励志助学金、学生科研基金二类,其中励志助学金8万元/年,学生科研基金2万元/年。二类基金资助的名额及金额可视当年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当年未用完的金额可积转到下一年度,作为下一年度的基金。
第三条 励志助学金的评定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研究生;
2、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获得入学资格的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或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取得国家“211工程”重点院校、中科院研究所或宁波大学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本科生;取得免试直接攻读宁波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本科生。
第四条 励志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计划每年评定40名,助学金金额为2000元/名。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贫困学生优先、有学生干部经历并表现优秀者优先、以第一志愿考取宁波大学研究生者优先。
第五条 学生科研基金用于:
1、学生科研项目资助:对本院学生(含研究生,不含毕业班学生)开展教学、科研和生产领域有实际应用价值和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研究项目、科技发明制作和社会热点问题调查报告等的资助。
2、学生科研奖励:对本院学生(限本科生)在教学、科研和生产领域取得实际应用价值和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获奖研究项目、科技发明制作和社会热点问题调查报告等成果的奖励。具体分:竞赛类(“大挑”、“小挑”、“金点子大赛”、结构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等)、论文类(核心类、普通类等)、专利类(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
第六条 学生科研基金每年定期申请1次,一般在每年5月份进行。其中,学生科研项目设重点课题、一般课题两类;重点课题资助500元/项,一般课题资助300元/项。学生科研奖励设竞赛、论文、专利三类,每类分设一、二、三等奖。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生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建工政〔2007〕20号文件)、《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生科研奖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建工政〔2007〕21号文件)、《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考研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建工政〔2007〕22号文件)、《建筑工程与环境学院学习进步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建工政〔2007〕2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宁波大学“北仑房产”励志助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附件二:宁波大学“北仑房产”学生科研基金(项目)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三:宁波大学“北仑房产”学生科研基金(奖励)管理细则(试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学生 助学金 评定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