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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宁波市人才房销售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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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房源销售对象为:在市有关单位(指在甬高等院校、省部属及市属科研院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和老三区企业(税收隶属关系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企业,不含省部属驻甬企业)工作,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区范围内无住房(该住房包括自有住房含已签订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商品房和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除此之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取得博士学位;取得硕士学位且在宁波企业连续工作三年以上非事业编制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