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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员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 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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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年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12万元以上的人员应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我校主管税务机关为江北区地税局,如需申报的教职工请于331日之前(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3:30-17:30自行到江北区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江北区地税局地址为:大庆南路185号(江北财政局旁),地税咨询电话:8738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