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推荐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5-05
(四)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担任副省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